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公司因員工過錯將其辭退時,公司通常不需要賠償。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公司可能需要賠償。
首先,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賠償金。
其次,如果員工被證實有欺詐、盜竊、貪汙等違法行為,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可能需要支付賠償。比如,如果員工被證明有輕微違規行為,但公司仍然解除勞動合同,那麽公司可能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此外,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如未提前通知員工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可能需要額外支付賠償金。
綜上,公司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是否需要賠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工作失誤,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賠償金。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可能需要支付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