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偶壹方認為另壹方隱匿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據。如果法院決定調查,會通過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方式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
3.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通過法院離婚屬於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不能就是否離婚或分割財產、分擔債務、撫養子女等達成壹致意見。,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通過調解或者判決解除男女婚姻關系。
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調查,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綜上所述,離婚訴訟中,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而是根據壹方的申請決定是否調查。壹般法院調查包括兩種: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向律師發出調查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