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該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至兩年內禁止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5.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並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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