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懲戒力量的教育註定失敗。?
教育在手段上必須寬嚴相濟,恩威並重。尤其是中小學教育,教育的對象是壹群半生不熟的孩子。壹味強調以德服人,以理服人,顯然是對牛彈琴。古人早就給了我們足夠的警示?玉不琢,不成器?60年代,教育被反復強調?打是痛,罵是愛,不打不罵會更慘。!
2.對孩子的過度保護直接剝奪了老師的懲戒權。
壹部未成年人保護法,相當於直接剝奪了老師懲罰學生的權利,而正是因為這部法律對青少年的過度保護,才使得原有的教育秩序和規則蕩然無存!俗話說的好?沒有規則,方圓?,教育?規則?如果妳犯了錯誤,妳將受到懲罰。之所以社會上有那麽多任性的少年,學校有那麽多老師保護自己,就是因為這個法律太放縱,缺乏教育和懲罰的權利。?
3.如果把教育處罰權還給老師,就要有法可依,必須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壹方面,要賦予教師受教育權和處罰權,這需要有法可依,需要專門立法。當然,懲罰是有根據的;另壹方面,賦予教師受教育權和處罰權,不能與相關法律沖突。沒有打罵就沒有懲罰,打罵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如果不清楚,哪個老師敢對學生行使懲罰權?
在古代,學校老師都有壹把尺子,用來懲罰倔強的學生,以糾正他們的言行。其實這個尺子大多數老師很少用,只是起到壹個威懾和警戒的作用。即使是現在,新加坡對犯錯的學生保留了校長的鞭子,美國也有權監禁學生。可見,適當的懲罰是必要的。沒有懲罰,教育是不完整的,不完整的教育無法培養下壹代的神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