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避讓。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立即避讓;2.這些車輛執行應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方向、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3.不執行緊急任務時,這些車輛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也不享有通行權;4.對不遵守規定,妨礙這些特種車輛執行應急任務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則:
1.遵守交通信號:所有車輛和行人應服從交通信號燈的指揮,確保交通秩序;
2.註意觀察:在穿越或行駛過程中,註意周圍環境,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3.保持安全距離:車輛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遇到緊急情況要及時停車;
4.避讓特種車輛:遇到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時,應立即避讓;
5.行人優先:在人行橫道、學校區域等場所,必要時車輛應減速停車,讓行人先行。
綜上所述,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行人應立即讓行,並註意這些車輛在緊急情況下不受常規交通規則限制,但在非緊急任務中不得濫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享有優先權。違反相關規定者將面臨法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