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罪犯應當自備衣物和被褥。如果實在不能自帶,由看守所提供。
看守所內送衣服、食物、鞋子壹般沒有硬性規定,但切記不要送能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壹般來說,妳不能寫信。看守所門口有接待室,可以通過接待室工作人員送東西。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看守所對執行職務的武警進行業務指導。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擴展數據:
看守所的壹些規定:
第十六條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
第十七條。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表明可能犯罪、暴亂、逃跑或者自殺的犯人,可以使用機械設備。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
第十八條警衛人員和武裝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采取其他措施制止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
1,犯人越獄或聚眾鬧事;
2.罪犯拒絕停止逃跑,或者在追捕過程中抗拒抓捕的;
3.綁架罪犯;
4.罪犯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並正在犯罪或銷毀這些物品;
5.任何人實施暴力威脅警衛和武警的生命安全。
需要開槍時,除特別緊急情況外,應先鳴槍示警,違者如怕拿衣服應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九條看守所應當建立罪犯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看守所應當有供罪犯洗澡的設施和設備。
看守所應當根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罪犯洗澡、理發和洗衣、晾衣的次數和時間。
經常保持監獄內外的整潔,註意美化環境。每天打掃監室,定期消毒,做好夏季降溫和冬季保暖工作。
第三十三條看守所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和必要的情境、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罪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罪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第三十五條罪犯在監管期間遵守監管,表現良好的,應當給予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的,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監管的罪犯,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
第三十七條罪犯在羈押期間犯罪的,看守所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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