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窩藏、包庇,為其提供藏身之處、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是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1.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明知不履行職責的,可以構成瀆職犯罪。
2.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間諜活動證據,情節嚴重的,構成拒絕提供間諜活動證據罪。
3.對明知自己無罪,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手段隱瞞事實、觸犯法律,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包括采取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的。
4.明知自己有罪,即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手段隱瞞事實、觸犯法律,故意包庇不立案、不偵查(包括采取強制措施)、不起訴、不審判的。
5.立案後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未采取任何措施的。
6、實際放任,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追究和控制。
7.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或者裁定,即認定有罪或者無罪,或者輕判重罪或者重判輕罪。
8.起訴、不起訴、枉法裁判等其他枉法裁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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