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吸收2億元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四年的刑期是合理的量刑幅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犯罪前後退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