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二、作文條件
1.交通事故當事人壹方必須使用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對另壹方的範圍沒有要求。對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有關的機動車的駕駛人、乘車人或者行人,也可以是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密切相關,但不以交通為目的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定義的“道路”具體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壹定公共通道的場所。
外地車輛事故不能稱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報案後,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事故認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以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和《解釋》規定的標準。
3.如果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壹方車輛必須處於行駛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範疇。
4.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至少有壹方在行車過程中或行人中有過錯,造成壹定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全責:
1,前車追尾;
2.變更車道時發生事故;
3.倒車或者溜車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道路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的;
5、綠燈放行或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輛通過的;
6.進入環島的車輛未給駛出或者在環島內的車輛讓路的;
7、橫穿道路中心實線或孤立實線的事故;
8.向相反方向行駛;
9.右側超車時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車正常掉頭、左轉或者超車的車輛發生碰撞;
11,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的標誌、標線,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發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以暫扣或者停放的車輛;
14,開關車門引發交通事故;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交通事故。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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