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最高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是:有關於送達的規定,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當事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且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以至於民事訴訟文書不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直接送達的,以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是: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於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如雙方未書面變更,則確認地址為送達地址等。

二、最高法院《郵政條例》的內容是什麽?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限內到人民法院送達;

2.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第三,最高法院服務的特點

1.送達的主體是法院。送達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其他文件,或者相互之間提交訴訟文書或者其他文件,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2、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是法院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的壹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程序之外或者雖在訴訟程序之中,但向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發送或者提交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傳遞案件材料,不屬於職務行為。

3.送達的文書主要是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法院在訴訟中送達的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主要有:判決書、裁定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反訴書副本、上訴狀副本、各種通知書(如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傳票、調解書、支付令等。其他文件的送達不能稱為送達。

4.交付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送達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達不到預期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或者變更送達地址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以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文件退回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上一篇:成立合作社的條件是什麽?
  • 下一篇:通緝令有用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