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采取逮捕措施時,需要發出逮捕通知書,並向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送達,告知逮捕的理由、權利和義務。逮捕通知書是對逮捕措施的明確表述,具有法律效力和證據價值,可以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材料之壹。犯罪嫌疑人接到逮捕通知後,通常會對與他相關的案件進行反擊或辯護,甚至可能會尋求法律援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值得註意的是,逮捕通知書的簽發和執行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發布逮捕通知書時有違法行為或者處理不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被逮捕人權利義務的,逮捕通知書可以視為無效或者違法,從而影響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
如果逮捕通知書有誤,犯罪嫌疑人該如何維權?犯罪嫌疑人認為逮捕通知書有錯誤或者違法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撤回或者申請解除逮捕措施。同時,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尋求法律援助,律師可以代為提起訴訟。如果公安機關在逮捕和執行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犯罪嫌疑人還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或法院申訴或控告。
逮捕通知書是刑事訴訟中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壹項重要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和證據價值。但同時需要註意的是,逮捕通知書的簽發和執行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影響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