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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卡行動被叫到派出所怎麽辦?

當卡被掐斷並被叫到派出所時,應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應對情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偵查機關傳喚的,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1,通常在被公安機關傳喚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反映情況。壹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情況下,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如果對治安案件不滿意,可以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相關賠償。犯罪嫌疑人因刑事犯罪被偵查機關傳喚的,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破卡行動”是公安部於2020年開展的針對販賣電話卡、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的全國性專項行動。

3.構成“破卡行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

(1)最常見的,作為主觀故意的個人行為:通常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微信、支付寶出售、出租或出借給他人;

(2)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嫌疑人,其壹般行為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以及冒充他人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有私人銀行卡、手機卡、u盾、身份證的“四件套”叫“小套”,有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印章、銀行卡、公司賬戶的叫“大套”;

(3)更具體的犯罪可能是:以“淘寶”做生意為由,動員朋友、同學在各大銀行辦理銀行卡、u盾、電話卡,低價非法購買個人銀行賬戶四套(銀行卡、u盾、電話卡、身份證號),再高價轉賣給我國邊境地區的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販毒等犯罪團夥,轉移贓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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