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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為不包括什麽?

行政法律行為包括授予權益或施加義務、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改變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除此之外別無其他。

1.賦予權益或義務,行政行為內容的壹個重要方面是賦予壹定的權益或義務,這實際上是設定了壹種新的法律地位,使行政主體與行為客體之間、行為客體與他人之間形成壹種行政法律關系。賦予壹定的權益,體現為賦予行為對象壹種法定的權力或權益,包括行政權益。它還包括民法上的權益。壹定義務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命令行為對象做或不做某件事,包括純行為的義務,如接受審計監督;還包括財產義務,如稅收決策行為;它還包括個人義務,如拘留決定。

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這是為了解除現有的法律關系而取消某種法律地位。剝奪權益是對訴訟對象原有法律權力或權益的喪失。免除義務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是行為對象免除其原有義務,不再要求其履行義務,如免除納稅人繳納稅款。

3.改變法律地位這是改變行為對象原有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具體表現為縮小其原有權利或義務的範圍,或擴大其原有權利或義務的範圍,如批準營業執照擴大或縮小經營範圍,減少或增加稅種和稅率等。

4.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確認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和範圍的認定。確認法律事實和確認法律地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確認法律事實必然影響法律關系的確認。但是,法律事實的確認並不意味著法律關系的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在事實確認中無法完全確認。法律關系的確認是以法律事實的確認為基礎的,在某些法律關系中,還包括法律事實的確認。但有些法律關系的確認和法律事實的確認是分離的,法律要求不能替代,也不能錯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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