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應商根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指示替換或修改招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3)供應商間談判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供應商按照組織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事先約定特定供應商中標並成交的;
(六)供應商之間約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的;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以及供應商之間的其他串通行為,以尋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為中標、成交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的談判情況;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中標和成交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惡意串通:
(a)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信息,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2)供應商根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指示替換或修改招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3)供應商間談判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供應商按照組織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事先約定特定供應商中標並成交的;
(六)供應商之間約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的;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以及供應商之間的其他串通行為,以尋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