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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

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

1,名譽權。對於公民來說,名譽意味著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

2.隱私。保護隱私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標誌。

3.遷徙自由權。遷徙自由是公民選擇永久居住地的權利,是公民決定是否進入並永久居住在某地,從而獲得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區域性社會保障的權利。

4.出入境自由以及獲得和保留國籍的權利。出入境自由和取得、保留國籍的權利,是指公民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出國學習、工作、探親、旅遊、娛樂,不得以不正當的理由剝奪回國和保留國籍的權利或受到非法的懲罰。

5.住宅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是指公民的居住權受法律保護。

6.交流的自由和秘密。通信自由和秘密是公民表達自由的延伸。任何人不得剝奪或阻止公民享有這壹權利,不得私自開拆、毀棄或窺視他人信件和信息,不得阻止或妨礙信息的交流、獲取和接受。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麽?

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法律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5.社會和經濟權利,包括公民工作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殘疾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6.文化和教育權利,包括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7.婦女、老人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8、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權益和聲譽。

從以上可以看出,公民人身自由權的體系應當包括名譽權、隱私權、遷徙自由權、出入境自由權、取得和保留國籍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權和隱私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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