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的勞動報酬。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失業、養老、病假、死亡、喪葬、養老等社會保險。福利費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貼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員工在職期間的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護是指為保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由於上述規定比較復雜,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產生糾紛,還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勞動合同爭議可能發生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