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得徇私舞弊。拒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涉、幹預、打探案件;涉及材料未按正當程序傳遞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按程序處理。
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和溝通,保障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和溝通,應當符合法律紀律的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幹擾或者影響案件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