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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關於轉包違法分包的規定

建築法關於轉包違法分包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的規定。

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的。

詳情如下:

1.施工單位違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後發包給不同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壹)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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