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侵犯了隱私權,但實際上我國相關法律並不完善,沒有具體規定,尤其是對兒童和未成年人。如果是粗暴並伴有其他動作,也可能算作體罰虐待兒童。
其次,要看妳多大了。
老師不是監護人,但對孩子有臨時監管責任。10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16周歲以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老師判斷對學生有危險,或者超出學生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原因導致需要翻書包,可以翻書包。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隱私,披露的範圍和程度。隱私權作為壹項基本人格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信息的保護,不受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
我國著名法律學者張新寶教授將侵犯隱私的行為歸納為以下十類:
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隱私,披露的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人們越來越重視個人權利和人格尊嚴,隱私權已經成為當代公民保護自身人格的壹項重要權利。隨著科技手段和現代媒體的普及,獵取他人隱私、滿足好奇心或達到商業、政治目的的社會現象屢見不鮮。如今,涉及隱私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什麽是隱私權?所謂隱私,是指不願意或者不方便告訴人的事情。隱私權的特征是: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秘密性,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和隱私權的概念至少是個人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它體現了壹個人,人格和個人尊嚴。與他人共享的“控制或控制隱私”的含義,在純個人事件的總結中可以明確,稱為控制或控制隱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