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強制不是確保法律實施的唯壹力量。法律意識、道德觀念和紀律觀念在保證法律實施中也起著重要作用。
第壹,道德觀念,道德的主觀方面。反映歷史上不斷變化發展的道德關系,即人們在道德活動中產生的各種關系以及如何處理這些關系的行為準則。不同於壹般的倒影。它包含了壹種特殊的道德論證,這種論證不僅反映了行為本身,也反映了行為的品格和價值。它的形成不僅意味著人們要知道社會上公認的道德行為準則是什麽,還意味著人們要認可這些準則,即要真正認識到它們的正確性,並將其內化為自己的道德需要,以此來評價他人和自己的行為。它把人們的道德行為變成真正的自覺行為,保證人們在對與錯、善與惡之間做出正確的選擇。
第二,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組成部分。它是人們關於法律的思想、觀點、理論和心理的總稱。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識形態,前者涵蓋了人們對法律本質和功能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往往是自發形成的,屬於法律意識的初級階段;後者是指人們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以及對法制的觀念,屬於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需要培養和教育才能逐步形成。
第三,紀律觀念是指人們對紀律的理解和認識。其基本內容是人們對紀律的認知,即人們知道自己應該遵守什麽樣的紀律。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紀律內容,因此,人們應該遵守的紀律應該是當時社會所尊重的、社會道德所認可的紀律。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十九章總則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