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
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擴展數據:
壹、公司名稱變更對勞動者工作年限的影響: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勞動者因上述原因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出資人)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新公司連續計算,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應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註明,新公司應予認可。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變更或被收購,公司不要員工,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
二、變更公司名稱是否需要與員工協商:
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行使自治權的領域。
其中,公司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與員工工作職責關系不密切的事項,不需要事先征得員工書面同意,公司可以充分行使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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