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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德國社會福利思想對當代中國的借鑒意義。

在德國福利模式中,公司與企業之間的“* * *決策”既是工會的強勢表現,也是工會依靠集體談判制度提高工資福利的主要手段,是德國式“工作福利”的主要特征。而德企“* * *決策”的法律地位在日企更多表現為長期承諾和終身雇傭,這是日本式“工作福利”的主要特征。所以,就勞資合作和工人福利而言,雖然與職業密切相關,但在日本,企業非常重要。在工人眼裏,雇主就是父母,而在德國,階級更重要。在工人眼裏,他們是兩個對立的群體。

第壹個啟示是,中國福利制度的建設要有明確的目標,否則壹步壹個腳印很容易走彎路。目前,我國福利制度正處於立法密度最大的重要歷史關頭。正在提出《社會保險法》和《社會援助法》。當所有的制度都建立起來,僵化了,就很難扭轉了。這是日本的教訓。1973的石油危機挫敗了日本的“福利元年”,80年代全球資本主義世界由英國撒切爾主義和裏根經濟學發起的關於福利制度的“革命運動”更讓日本無所適從:壹方面要滿足國內的願望,應對國外的壓力,發展福利制度,另壹方面又因擔心福利制度的西化而不得不采取措施維護東亞傳統儒家文化中的家庭中心。這種矛盾表現在福利政策上,就是福利支出的擴張和福利的收縮交替出現。

第二個啟示是,從世界經濟危機和日本的經驗教訓可以得出壹個結論,選擇性模式更加靈活,對經濟波動的適應能力更強,這種模式更符合傳統儒家文化和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當然,正如我剛才所說,支出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關系不大。關鍵問題是選擇壹個符合中國社會和人民長遠利益的模式。選擇性模式的特點是繳費型保險制度的水平要適當,非繳費型保險制度要下大力氣建設,不能偏頗、扭曲、過高。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吸取日本的教訓。選擇性模式強調要針對支出的目標群體。顯然,全民救助制度不適合中國國情,因為其應對外部需求和經濟波動的能力較差。

這是第三個啟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社會保障立法要量力而行,不能超過經濟發展水平。否則,壹些立法將是欲速則不達。在我看來,我國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有壹定的教訓。韓國有過兩次類似的教訓。第壹,韓國早在1963就制定了《醫療保險法》,但由於各種原因,包括認識不壹致、財力不足等,最終沒有實施。結果是14之後在1977部分實現,12之後在1989完全實現。其次,韓國在1988開始實行國民養老金制度時,實行的是較低費率標準、較高待遇水平的方案,即“低費率-高待遇”的制度目標。後來因為壹直處於入不敷出的狀態,增加了國家財政的負擔。據預測,這壹制度到2036年將出現赤字,到2047年基金將耗盡。因此,韓國不得不在1998和2007年兩次進行“年金法改革”,調整費率標準和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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