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2.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判前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遺漏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遺漏判處刑罰,將前兩罪的刑期相加,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決定刑罰的執行期限;
3.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壹般不適用緩刑期間的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緩刑考驗期限可以相應縮短,但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壹半,相應縮短的拘役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壹年。
宣告緩刑的,原判附加刑不緩期執行,附加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同時執行。
撤銷緩刑的,原緩刑考驗期限不計算在刑期內,或者因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判決宣告前發現有其他遺漏而被數罪並罰收監的。
相關法律知識:
撤銷緩刑
緩刑是不附條件執行原判刑罰的壹種刑罰制度。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於壹定條件,否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緩刑是否應該撤銷是壹個嚴重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緩刑犯是否被執行。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重新判決。前罪和後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見,我國刑法中撤銷緩刑的原因有以下三種情況:
(1)犯新罪。這裏的新罪是相對已定罪的犯罪而言的,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壹犯罪,也包括不同犯罪。只要被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其緩刑,實行新罪與原罪並罰。刑法沒有規定發現新的犯罪的時間。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新的犯罪,當然應該撤銷緩刑,把新的犯罪和已定罪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緩刑期滿後發現新的犯罪,是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並罰?對此,65438+21,198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嚴重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以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再犯罪為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即使是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犯罪,只要沒有超過追訴期限。
(2)認定不作為犯罪。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未判決的犯罪,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未能認罪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並以不作為罪與原審判決罪數罪並罰。
(三)嚴重違法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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