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計量監督員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和測試能力及可靠性評估合格。
因計量器具準確度引起的爭議,應當根據國家計量標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的數據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和其他有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計量法
第十條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