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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會議記錄:

法律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為例,民事訴訟的過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退出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判決(裁定)。

5.判決核準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如不服判決,需根據情況區別對待: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擴展數據:

對於案情復雜、證據可能較多的案件,法官可以安排庭前證據交換,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應當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註明;外國證明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和有關證據後,應當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回執應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副本、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副本必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要簽名或者蓋章,回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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