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編制人員,壹般這類人員和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註冊管理人員,既不按照公務員法也不按照勞動法管理。
這種人員編制有專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工資、晉升、福利待遇等問題都按照這個規定執行。實有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受勞動法管理和保護,更不用說加班費了。
2.參加公務的管理人員,無論工資、晉升、加班費,都按照公務員法管理。
3.人事代理制度人員。這些人大多出現在大學、醫院等機構。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問題,采取人事代理制度招聘人員。工資待遇都是按照工作人員執行的,但不會登記為工作人員。
工作壹定年限後,根據個人表現,編制是否有空缺,再酌情申請入學。這部分人也是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優先管理,而不是勞動法。
4.合同制員工,即事業單位招聘的合同制員工,包括公益性崗位和輔助性崗位。都是事業單位按照合同制聘用,不納入編制,也是事業單位管理。
這類人員和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會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
5、勞務派遣人員。和第四點聘用的人員壹樣,都是沒有編制的人員。但勞務派遣合同是與第三方單位簽訂的,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福利。
這類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會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但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
壹、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如下:
1.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可見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規則是不壹樣的。企業“構成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從就業實踐之日起適用勞動法。
而事業單位是“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不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適用勞動法。
因此,判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否適用勞動法,關鍵在於能否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