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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中的經營範圍沒有及時變更,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條例》的哪壹條?

《工商業戶條例》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國務院《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四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

(壹)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許可證進行經營活動的;

(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可以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活動;

(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

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還應當由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進行查處。但是,不得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法律規定是查處無照經營的最高法律依據。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沒有壹條標明妳的情況,所以我認為處罰無照經營是根本錯誤的。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妳的行為不違法。我認為妳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住所、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規定》構成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處罰妳,但永遠不能下決心無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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