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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條例》

拆遷主體不同,責任主體更明確。

新的拆遷條例用拆遷決定取代了舊的拆遷許可證,對拆遷人的定義也有所不同。過去拆遷人指的是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即政府躲在幕後,由拆遷人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證,經批準後,由拆遷人實施拆遷。而且是拆遷人成為拆遷主體。新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強制拆遷

在原拆遷規定達不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拆遷人可以在作出行政裁決後,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實踐中,大部分都是政府強制拆遷。新規定,政府不能參與強制拆遷,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政府的強制搬遷會直接站在民眾的對立面,激化矛盾。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意味著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可以阻止執行?過去壹般規定訴訟或裁定不影響執行。

公益事業的延伸解釋

1,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完全分離。

以前從來沒有區分過,現在新規明確了六項公共利益。但遺憾的是,這壹新規中的公共利益範圍過於寬泛,尤其是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地區的舊城改造被納入公共利益範圍。實踐中,大部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都是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拆遷的,這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是壹大退步。公共利益太廣,增加了政府對舊城改造的決策力度,也可能是考慮到了現有的國情。

評估機構的選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是新規的壹大亮點。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不管采取什麽方式,但前提是被征收人選定。而且在最後的法律責任壹章中,規定了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有虛假或者重大錯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過去鑒定機構的選擇方法往往最終掌握在拆遷人手中,鑒定的公正性很有問題。縱觀全局,對於收藏者來說,增加評估機構的責任是壹件好事。

集體土地問題

在過去劃分城市規劃區時,如何處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問題是壹個突出的問題。城市郊區面臨著征用和拆遷。以前《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把集體土地的問題法定化了。現在新規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以後集體土地拆遷會面臨更加混亂的局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13。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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