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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風險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也是壹種融資方式,是基於其股權的質押關系。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存在壹定的風險。那麽股權質押有什麽風險呢?

概括起來,主要有: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質押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質押,意味著從出質人手中接管股權的市場風險。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這意味著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的“第二輪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我們知道股權的價值取決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全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的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由於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標的,質權人難以持續跟蹤和控制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清空股權公司資產、中止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比如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所隱含的風險。質押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不享有將抵押物排除在質押股權之外的權利,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所包含的權利如利潤分配請求權、公司事務參與權等壹文不值,幾乎不可能實現質押。

法律依據:《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三十條。

股東可以按照國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其股份,可以贈與(公眾股不得贈與)、繼承和抵押,但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壹)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公司股票的轉讓應當在法人之間進行;以定向發行方式設立的公司,股份可以根據原持有人在公司內部法人和職工之間進行轉讓。公司內部員工持有的股票應嚴格限制在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公司成立壹年後,以上述兩種方式設立的定向發行公司,在增資擴股、擴大股份認購和轉讓範圍時,如需轉為社會發行公司,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並換發股份;

(二)任何法人不得將其持有的社會公眾股、認股權證和優先購買權轉讓給本法人單位的職工,也不得將從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公益金中購買的股份分配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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