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
企業財產的綜合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性質確定。確定固定資產保險金額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根據原賬面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按照賬面原值加數確定保險金額;根據重置和重建價值確定保險金額。
流動資產保額的確定方法有兩種:根據最近賬面余額確定保額和根據最近平均賬面余額1年確定保額。特殊資產的保額可以根據最近的賬面余額確定,也可以根據計劃數確定。托管人對委托財產的經濟安全負責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賬戶登記的財產,可根據賬面反映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如果賬戶上沒有反映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投保。
在企業財產保險業務中,保險人必須在總平均費率的基礎上,根據保險財產的種類,對類似財產制定差別費率。壹般來說,影響企業財產保險差別費率的主要因素有:建築結構、職業性質、危險類型、安全設施、防火設備等。企業財產保險現行費率是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的情況下制定的,分為基本保險費率和附加險費率兩部分。
基本保險費率分為工傷險、倉儲險、壹般險三類,根據各類別的職業性質確定不同的差別費率。附加險費率是指企業財產險的附加險(特殊險)的費率,壹般由地方政府根據調查數據的損失率來確定。此外,企業財產保險也有短期費率,適用於保險期限少於1年的企業。保險人也可以對有統壹保險單位或良好防災設施的被保險人實行優惠費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