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密法第五章的規定,違反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無線通信上傳輸國家秘密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九)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的信息交換;
(十)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壹)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十二)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刑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不宜處罰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處理。
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保密的事項不予保密,或者對不應當保密的事項予以保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或者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