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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凍結了期限。

壹、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凍結期限為六個月。

凍結時間為六個月;解凍有兩種: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如果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和法院盡快解凍。

簡單來說,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後,公安機關需要在半年內盡快完成相應的偵查活動。事實上,在凍結財產期限臨近後,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申請延長凍結期限。另外,公安機關當然沒有資格隨意凍結中國公民的任何財產,被凍結的財產必須與案件有關。

2.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三、刑事訴訟法對扣押有哪些規定?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訂)

第四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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