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余報廢車輛註銷登記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機動車登記分為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九條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兩個月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失效。
2.機動車登記規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2008年6月1號起施行)根據2006年9月25日公安部令第12號《公安部關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報廢校車、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車管所監督下解體。
第二十八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註銷登記:
(壹)機動車丟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登記的機動車應當在車管所辦理註銷登記:
(壹)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對符合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沒收並依法強制報廢。
2.新余報廢車輛註銷登記有什麽要求?
(壹)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
(二)機動車丟失的;
(三)因質量問題;
(四)機動車登記被撤銷的;
(五)到期依法收繳和強制退休的。
通過以上我們知道,車輛報廢推廣登記應當辦理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登記條例》。對於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可以進行強制報廢,這是對我國駕駛員生命安全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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