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再審審查與再審立案的區別
就民事訴訟而言,上訴和申請再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期間制度適用於不同期限的再審,即再審必須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而且,中止、中斷和延長不適用於“兩年”,上訴沒有時限;2.訴權是壹項具有不同權利屬性的憲法權利,提起再審權是壹項訴訟權利;3.異地再審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各種法定情形,只要上訴符合“不服原判”的條件,沒有特殊要求。4.兩者之間的上訴不壹定啟動再審程序。5.辦案機關與壹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有不同的關系,而辦案機關與壹審法院、上級法院、檢察院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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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