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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是法律行為嗎?

在中國訂立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事合同的訂立是合同當事人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和靜態結果的統壹。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合同雙方相互協商的過程。民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即我國動態行為的結果。

1.在中國訂立合同的行為是什麽?

1.兩方或多方之間的合同是各方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所以合同的訂立至少要有雙方當事人參加,只有壹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的問題。締約雙方是否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取決於合同所涉及的當事人是否是獨立的意誌主體。壹般來說,締約雙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約雙方可以有相同的經濟目的,只要他們能夠表達自己的獨立意圖。

2.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互動合同的訂立,是獨立主體相互聯系、表達意思直至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必須由當事人表示,從要約、再要約到承諾。

3.只有在特定的人之間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才能以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為目的而訂立合同,當事人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進行聯系,當事人的相互意思表示是以簽訂合同為目的而發出的。如果不特定人或特定人相互聯系、協商,但不是以締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第二,合同的訂立會有什麽後果?

合同的訂立會產生兩種後果:合同的訂立是締約雙方相互聯系和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和靜態結果的統壹。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合同雙方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即動態行為的後果。

1.這是雙方達成的協議。即合同成立,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得以實現。

2.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即合同不成立,可以描述為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實現,即合同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訂立的壹個積極結果,在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只表現為壹種靜態。我們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了解。訂立合同的過程和訂立合同後的後果也是每個人在訂立合同時需要了解的重點內容,而此時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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