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發布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實施效果,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某些具體事項而制定的法律性公文。條例是法律的表現形式之壹。壹般來說,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規定。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壹部法規由國家制定或批準後,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所有人都必須遵守。違反它會帶來壹定的法律後果。
條例是法律法規,具體如下:
1,法規不是法律,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效力適用於全國;
2、管理法規是規範性法律文件,但位階較低,壹般由省、市政府制定,只在特定領域有效;
3.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它們與法律的效力是壹致的。法院應當將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列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