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員的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相應招聘崗位所要求的良好品行、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3.思想政治素質好,團結協作能力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4.沒有受到黨紀、刑事或者行政處分;(5)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蘭州大學聘用制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事聘用管理制度,規範人事聘用行為,保護聘用關系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各類規範性法律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受聘人員是指以蘭州大學或校內單位名義受聘但未納入學校編制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包括流動編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財務輔助人員、研究生及“三支壹補”人員、勤工儉學人員、按照《蘭州大學外來人員聘用管理暫行辦法》管理的非編制人員等臨時性、替代性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