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的方法如下:
(1)收集購買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
(2)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3)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未及時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有哪些形式?
1.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確定;
2.賠償損失,適用於買方損失金額確定,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情況;
3.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已支付的房價包括購房者支付的首付和銀行按揭貸款。如因賣方原因導致證書申請逾期,買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
沒有辦理房產證可能會有以下後果:
1,不能進行買賣、贈與、置換、繼承、租賃、抵押等活動;
2.房屋拆遷時,根據國家政策和相關拆遷規定,無法獲得拆遷補償;
3.因項目違法開發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遷或拍賣的風險;
4.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無法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銷售條件銷售商品房的;
(二)商品房銷售前未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部門備案的;
(三)退回原銷售或變相退回原銷售的商品房;
(四)以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出售商品房;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無資質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