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之所以能夠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由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自己的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調整產業調整、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價格水平、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時,必須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同時,任何市場主體都不能壹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對社會公眾利益的關註,否則也是對自身社會責任的背離。
第二,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
公平原則
經濟法中的公平包括三個方面:
1,主體地位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是經濟公平的前提,沒有主體地位平等就沒有公平。
2.平等的貿易機會。平等的交易機會是經濟公平的基本內容。壹方面要求經濟法提供的交易機會必須向所有經濟法主體開放,另壹方面要求經濟法不得為壹個或部分主體壟斷市場提供機會。
3.權利和義務平等。權利義務平等是經濟公平的核心內容。經濟公平要求主體的權利義務對等,這是權利義務數量對等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則
與公平原則壹樣,效率原則也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這是因為任何壹個公平、自由、公正、有序的社會也必然是壹個有效率的社會。壹個低效的社會無論如何都不是壹個理想的社會。
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公平與效率既相互促進又相互矛盾。只要效率不公平,最終就會降低效率;只要公平沒有效率,這種公平就很難長期維持。
第三,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反映了當代人對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生存環境和發展的反思,表達了當代人的壹種發展觀,也反映了當代人的超前意識和憂患意識,以及當代人的社會責任感。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1。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適度國家幹預原則
3。社會標準原則
4。經濟民主原則
5。經濟公平原則
6。經濟效益原則
7。可持續發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