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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券信用評級行業的思考和建議

證券信用評級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大力發展我國證券信用評級業務。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1)加快制定證券信用評級相關法律法規。我們認為,證券信用評級的法律法規體系大體包括三個層面:壹是《證券法》第157條對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定位、性質、管理機構等基本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二是由國務院制定《證券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證券信用評級機構資格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明確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業務規則、禁止事項和處罰措施;第三,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制定部門規章,主要包括證券信用評級業務人員的資格管理和具體的業務監管辦法。應盡快形成完善的信用評級業務法律制度,使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設立和業務運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是證券信用評級行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2)培育獨立的證券信用評級機構,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評級機構人員、資金和管理的獨立性是證券信用評級客觀公正的重要保證。發達國家的信用評級機構壹般獨立於任何監管機構,不受股東、被評估對象和政府的影響。證券評級公司的公信力體現在專業技術水平和內部管理上。最有競爭力的是公司的工作質量,即準確性、可靠性和壹致性,而不是隨意提高客戶的信用等級。所以,壹個完全獨立、專業水平和管理水平高的信用評級公司,才是市場需要的評級公司。我國在建立證券評級相關法律法規時,必須禁止證券發行人、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監管機構直接承擔評級工作,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人員構成、資金來源和工作管理應保持獨立。

(3)擴大證券信用評級的範圍。目前,我國信用評級主體單壹,主要對象僅限於債券,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主體的信用評級極為少見。中國證券公司不僅存在發達國家證券公司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還存在中國經濟轉型期的壹些特殊風險。此外,信息披露不充分,會計制度不完善,僅靠財務報表難以準確評估證券公司的風險。雖然上市公司有相對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但普通投資者很難判斷其信用等級,因此有必要加強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評級。建議證券信用評級的範圍不僅包括債券,還包括股票和基金。不僅要給發債企業信用評級,還要給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用評級。

(4)建立信用評級行業協會,政府和證券監管部門將加大對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支持力度。證券信用評級行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建立相關專業行業標準和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國際國內行業交流,開展人員培訓,組織開展證券信用評級理論問題研究,推動行業發展。此外,政府和證券監管部門還應註重支持證券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重點培育全國性評級機構,引導評級業務跨區域發展,打破評級業務的區域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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