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問題。?
對於商場超市來說,和商品供應商簽訂好供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產品質量的認定、消費者要求的處理時間和方式、相關費用的承擔、商場或超市的損失賠償等,都需要在相關合同中明確約定,以防止糾紛的發生,確保問題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第二,是產品責任問題。
除了嚴把產品質量關,對於壹些沒有產品質量保證的產品,考察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和企業信用狀況也很重要,簽訂相關合同也是必要的。對於壹些新的供應商或新產品,制造商支付壹定數量的質量保證金也是壹種可取的方式。
第三,侵權產品問題
在商場或超市的經營中,需要註意以下四個問題:壹是在這個問題上與產品的供應商達成明確的約定,供應商會做出相應的承諾;第二,嚴格規定產品準入制度;第三,嚴格審查相關權利標誌和證書;第四,當他人提出侵權通知時,應及時執行。
第四,欺詐性商業責任問題
這類問題要註意:1。有誠信經營的理念,規範管理;2.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3、在相關廣告中,遵守廣告法律法規。這樣才能避免壹些糾紛和責任,也是維護企業形象和聲譽的需要。
動詞 (verb的縮寫)商品售後服務
對於這類問題,需要在供貨合同中對售後服務的條件和能力、時間的安排、配件的供應、具體程序、費用的承擔等做出明確約定,並進行實際執行。
不及物動詞產品收回
這方面需要註意的問題有:1,關註產品的市場準入,如必要的產品質量檢測和相關標準認證;2.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以下問題:處理程序、檢測方法和費用、超市的損失、最終賠償消費者的費用、國家有關部門處理決定的執行、行政處理的責任、產品加工過程中對消費者退款的支付等等;3.依法及時處理相關問題,做好消費者工作,避免消費者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停止銷售的產品或者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