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和加班工資,或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報酬的;3未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的風險影響: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賠償金的支付《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克扣或者無故拖延支付職工工資的2%,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按照本法規定支付職工工資的4%,由此可見,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支付的工資、未支付工資的25%的賠償金,必要時予以賠償,但僅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