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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開庭的全過程

法律分析:1,審前準備階段

在這個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本院應當組成合議庭,並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相關材料,法院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做好其他訴訟準備。

2.審判階段

這壹階段的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庭審形式包括法庭審理和書面審理(無需當事人到場)。

3.判斷階段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判決。註意,行政訴訟壹般不通過調解解決,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幾種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造成二審。

4.實施階段

判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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