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提交辭職報告是不能反悔的。辭職報告的法律效力如下:
(1)辭職信在法律上屬於形成權,即壹旦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單方意思表示成立;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妳需要按照服務月付雙倍工資。壹年多以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如果員工已經遞交了辭呈,不想辭職,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收回。
3.壹旦提出辭職,雇員可以在雇主同意之前更改或撤回。
勞動者辭職,只需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個人辭職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如果不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提交辭職信直接離職。這時候妳就違法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和招用工人產生的費用。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