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占用集體土地如何處罰?
個人未經批準侵占集體土地的,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集體土地的範圍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就屬於國家。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農村地區,包括有建築物和無建築物但用於建造農房的空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撥給個人成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在農業上也是集體化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上劃出少量的土地或山,供成員長期種樹或拾柴。
3.鎮、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和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4.鄉鎮企業使用鄉鎮和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依法批準的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村農民集體所有。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合資企業,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股份,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