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依據是什麽?行政拘留合並執行的條件是什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處理,合並處理。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的特點(1)行政拘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決定拘留,期限為1天和15天。(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5)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是壹種治安管理處罰,界定了行政拘留的性質,即壹種治安管理處罰。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判決,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該條對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排除,即對於符合壹定情形的人,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壹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合並計算。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