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效的勞務協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自覺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和損失。因此,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夠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備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就是真理。意思表示的真實是合同效力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意識形態者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是意誌壹致的產物,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協議。此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利益。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顯然,壹個非法的合同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既要符合法律,又不能在內容上違背公眾利益;
4.形式合法。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不采用書面形式,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出現。
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協議時,壹定要註意協議是否包含以下內容,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合法的勞動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後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支付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