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征收碳關稅的例子。
碳關稅是指主權國家或地區對能源密集型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碳關稅本質上屬於碳稅的邊境稅調整。碳關稅的納稅人主要是指高能耗產品在不接受汙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出口到其他國家時的發貨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征稅範圍主要是未承擔《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汙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出口到其他國家的高能耗產品。比如鋁、鋼鐵、水泥和壹些化工產品。碳關稅征稅的依據是根據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碳量來計算的,主要是通過換算化石能源的使用量來獲得。目前,碳關稅的稅率還沒有具體的國家規定。但根據相關研究,應該與壹個國家國內的碳稅稅率相壹致。
法律依據: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條
在采取行動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和履行其條款時,締約方應特別遵循:
1.締約方應在公平的基礎上,根據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今世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該帶頭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2.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特別是那些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國家,以及那些在本《公約》下不得不承擔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負擔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
3.締約方應采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氣候變化的原因,並減輕其不利影響。當存在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威脅時,不應以沒有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為由推遲此類措施,同時應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具有成本效益,以盡可能低的成本確保全球利益。為此,此類政策和措施應考慮到不同的社會經濟狀況,並應是全面的,包括所有相關的溫室氣體源、匯和庫以及適應措施,並涵蓋所有經濟部門。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可以在有關各方的合作下進行。
4.每個締約方都有權利並應該確保可持續發展。保護氣候系統免受人為變化影響的政策和措施應適合每個締約方的具體情況,並應納入國家發展計劃,同時考慮到經濟發展對於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至關重要。
締約方應合作促進有利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這將促進所有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可持續經濟增長和發展,從而使它們能夠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包括單邊措施,不應成為國際貿易中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手段或隱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