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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阻礙警察執行公務”的主體可以是被傳喚(逮捕)人嗎?為什麽?法律依據是什麽?

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票。

法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法律內容

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規則二。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規則三。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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