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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什麽時候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於1994年初,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的實現。中國公民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被允許接受救助: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或失業救濟標準,或者能夠提供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證明。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是未成年人、盲、聾、啞,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形式包括咨詢、調解、刑事辯護和訴訟代理、非訴訟代理和公證。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指定之日起3日內指派律師為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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